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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06 14:57
 

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实物捐赠的管理,确保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及《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捐赠活动时,必须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实物资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实物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条 基金会应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中写明捐赠实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价值、交付时间等内容,并附捐赠实物清单。

第七条 基金会在接收实物捐赠时应当场验收,捐赠实物须经捐赠实物联络单位、学校资产归口单位、基金会代表组成实物资产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管理。验收小组需填写《基金会实物捐赠验收入库单》,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捐赠实物进行价值认定。

第八条 基金会接收实物捐赠后,依照入账价值为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捐赠证书。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一)若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或其他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或者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或聘请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三)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章  捐赠实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基金会办理项目立项后,统一划转至武汉轻工大学管理使用,并进行财务明细核算。捐赠实物划转至学校后,项目执行单位为捐赠实物管理单位。基金会与学校双方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管理:

捐赠实物管理单位根据捐赠协议书、捐赠实物验收入库单及基金项目立项情况拟定《捐赠项目资助协议》。若捐赠实物管理单位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基金会需与各管理单位分别拟定《捐赠项目资助协议》。捐赠实物管理单位将签订好的《捐赠项目资助协议》及捐赠实物原立项管理单位提供的《基金会支出审批表》提交至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依次审定、签批后,基金会将上述捐赠实物划转至武汉轻工大学银行账户,学校需向基金会开具收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将捐赠实物转入学校后,捐赠实物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实物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实物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转至学校的捐赠实物要按照捐赠方意愿及学校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并建立捐赠实物库存资产台帐,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事先征得捐赠方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学校捐赠实物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管辖捐赠实物的责任人,在其领导下可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承担捐赠实物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适时对管理单位就捐赠实物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管理单位有截留、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实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答复。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其他非货币捐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