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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8 10:43
 

为规范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湖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二条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基金会的管理、监督及财务管理

第五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其它信息。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委托学校财务处管理财务工作,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基金会分别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国际交流、校园基础建设、教研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的评审和实施,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及捐赠协议要求。秘书处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七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基金会的基金进行财务监管。

第八条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九条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十条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基金会募集的所有捐赠及其增益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和武汉轻工大学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公益总支出的10%

第三章基金捐赠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主要来源于: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2、政府资助;

3、利息和安全、合法运作基金所获取的合法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四条为基金会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颁发证书,对个人(单位法人)捐赠达到一定金额的,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凡基金会接受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捐赠发票(享有税前扣除资格),并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奖助学金、奖励优秀教师类捐赠项目,达到一定金额,可使用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建筑物、实验室、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捐赠命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金会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捐赠行为进行宣传。捐资者名册将永久保存于学校档案馆,并视情况在校园的适当位置建立纪念碑(牌)予以永久纪念。

第十八条对提供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人力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四章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的使用范围遵循《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应予更正或退还。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项目管理遵照武汉轻工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基金增值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收益的运作方式,也可以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咨询组,购买国债、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的投资项目(100万(含)以上),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一般的投资项目,完成上述规定的程序后,由理事长审定;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与基金会基金和财务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均以本办法为依据制定,由理事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410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