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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和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8 10: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完善工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基金会印章、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有序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原则。

第二章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印章要由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

第四条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理事会负责人或秘书长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的一律不能用印。

第五条重要用印须经登记或有存根,以便备查。禁止在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第六条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该印章即行停用,并发文通知相关单位,在通知中说明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

第三章法人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在基金会负责人或秘书处办公室醒目位置悬挂法人登记证书正本。

第八条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

第九条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负责人同意后由保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第十条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时,须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410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