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宽基金会筹资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开拓各种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社会团体为武汉轻工大学教育事业捐赠。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禁止索要和摊派;
3、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4、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5、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个人及捐赠管理部门要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 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湖北省教育厅同意,并经湖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基金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条学校基金会的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一)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和基金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
(二)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三)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动员校内外力量参加募集资金活动;
(四)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五)审核、办理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六)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七)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执行;
(八)负责资金的运作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努力使资金保值增值;
(九)负责提出捐赠筹资配比激励建议方案;
(十)负责制作、颁发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
(十一)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八条 各学院(部)、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称单位)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积极开展捐赠筹资工作。
第三章社会捐赠的受理与管理
第九条社会各界对武汉轻工大学及校内各单位的捐赠,受赠人只能是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由基金会、基金使用单位(捐赠人约定的使用单位)与捐赠人共同签署捐赠协议,办理捐赠手续。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捐赠的登记、统计等工作,负责捐赠协议的审核、管理和履行,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每年度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接受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向捐赠人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条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募集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1、学校校庆及校内各单位院庆等各种会议和纪念活动的赞助;
2、奖助学金类: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资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人才合作培养资金;
3、教师发展类:奖教金、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出国学术会议资助、讲席教授资金、特聘教授岗位资助;
4、学科(基地)建设类:各类学科(基地)建设项目资助、实验室建设资金、图书资料资金、国际合作交流资金;
5、校园建设类:校内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道路、桥梁、园林树木建设及命名资金;
6、各类学校发展资金;
7、针对个人的救助性资金等。
第十一条 武汉轻工大学校友会、各学院校友分会、各单位和个人受基金会的委托可以具体开展接受捐赠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以货币类和实物类形式的捐赠。
货币类受捐方法包括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现金捐款和网络捐款等;实物类(如图书、资料、艺术品、仪器设备、房产、车辆等)捐赠,由受赠单位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入帐,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程序:
(一)基金会理事长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
(二)填写《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登记表》,并经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盖章确认、备案。
(三)基金会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物类捐赠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四)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和验收记录等,按币种、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接受实物类捐赠且捐赠人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估价单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
(五)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捐赠发票等原始凭证,据实入账。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发生社会资金募集活动,应向基金会通报,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以学校基金会的名义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学校基金会存档备案。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应在基金会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通过社会资金募集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收入必须汇入基金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统一由基金会登记入账,由基金会按校内使用单位(捐赠人约定使用单位的募集资金)或按照资金来源(捐赠人未约定使用单位或用途的募集资金)设置明细账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捐建(助)工程项目,应在捐赠协议中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向捐赠人报告工程建设、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为鼓励社会筹资活动的广泛参与,学校对为争取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基金的设立
第十九条基金作如下分类:
1、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2、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永久(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3、根据募集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的主体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部门)基金。学校基金包括以校基金会为主体,在学院(部门)协同下募集社会捐赠设立的基金和以学院(部门)为主体,在校基金会协同下募集设立、面向多个学院(部门)或全校共同受益的基金;学院(部门)基金为以学院(部门)为主体,在校基金会协同下募集捐赠(赞助)设立、面向本学院(部门)受益的基金。募集的每一项社会捐赠为一基金项目,募集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的主体单位(校基金会、学院、部门)为基金设立单位。学院(部门)基金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学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受益的原则,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从大局出发,设立学校基金。
第二十条各学院(部门)可在基金会设立学院(部门)基金或专项基金。学院(部门)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部门)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基金名称一般由“武汉轻工大学”(或武汉轻工大学有关学院、单位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武汉轻工大学****奖学(教)基金”、“武汉轻工大学****学院***发展基金”、“武汉轻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等。
第五章社会捐赠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定向募集资金的使用
定向募集资金包括: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募集的物资和现金,分捐赠人约定校内使用单位的和捐赠人约定用途但未约定使用单位的两种。
此类资金收入由基金会登记入账,按校内使用单位设置明细账(或台账)单独管理。因资金募集和使用发生的运输、维修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校内使用单位承担,或者从募集资金收入中支付。
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要定期向基金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基金会负责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二十三条非定向募集资金的使用
捐赠人未约定校内使用单位和用途的资金由学校基金会统一设置明细账管理,形成“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校内各单位若需要使用上述“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应向基金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和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方案的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各基金设立单位按照相关基金章程(协议)和管理办法组织执行。各项基金的设立和发放,基金设立单位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个人)组织仪式、发布信息、做好宣传。
第二十五条基金项目完成后,基金设立单位应以结项报告的方式向捐赠者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抄报基金会留存。校级基金由基金会负责向捐赠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对接受的捐赠款项和物品在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组织分配。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项基金因完成基金设立宗旨、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并注销的,由有关院系(部门)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置,由基金设立单位提出意见,交学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原则上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捐赠鸣谢
第三十条校基金会向所有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所有捐赠单位及捐赠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及校基金会有关刊物上。
第三十一条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冠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三十二条 对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依法享有国家税前扣除政策。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基金会允许,不得擅自以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在学校或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