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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08 10: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确保基金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是指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报告义务人应该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基金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主要领导的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二)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三)涉及基金会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基金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六)基金会注销登记;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主要包括:

(一)重大投资计划;

(二)重大募捐计划;

(三)设立新的公益项目;

(四)资助开展大型公益活动;

(五)其他有意义的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基金会重要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程序

第六条须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向省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八条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九条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本基金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民政厅备案。本基金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湖北省民政厅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基金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湖北省民政厅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披露信息应先由监事会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410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