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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18 16: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劳务待遇审批、发放与经费管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学校人事、财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返聘人员用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退休返聘人员、学校派驻人员、临时劳务人员等所有为基金会开展工作的人员,薪酬资金统一从基金会合规捐赠经费列支。

第二章 返聘人员薪酬审批与标准

第三条 退休教职工返聘用工流程: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提出返聘申请,拟定岗位、聘用期限、月度待遇标准,形成正式报告报送基金会理事长及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返聘人员仅发放劳务报酬,基金会不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双方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时限与考核要求。岗位薪酬参考学校返聘人员标准发放。

第三章 其他人员薪酬规则

第五条 学校事业编制派驻至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薪酬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发放,基金会不得重复列支薪酬,仅可依规报销公务办公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临时兼职人员按照工作量核定劳务费用,经基金会与学校归口部门审批后一次性结算。

第四章 发放与财务监管

第七条 长期返聘人员劳务报酬按月发放,所有支出必须按规定办理支出审批流程。

第八条 薪酬支出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基金会年度人员福利与行政总开支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并依法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接受学校财务核查与民政部门年度审计。

第九条 本制度由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