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为武汉轻工大学“李庆龙·柯惠玲奖助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隶属于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纳入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接受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监督。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为传承和发扬轻工大优良传统,推动食品学科建设与发展,奖励和资助食品学科优秀在校师生。
第四条 本基金由武汉轻工大学李庆龙教授发起并设立,李庆龙教授个人无偿出资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原始基金。
第五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留本基金,永久保留,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持续捐赠,由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开具捐赠票据。每年基金所得收益用于奖励和资助。
第二章 奖励与资助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奖励与资助的对象为:武汉轻工大学食品学科35岁以下科研业绩突出的青年教师及食品学科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推动武汉轻工大学食品学科的发展。
第七条 本基金奖励与资助的数量为:每年评定发放一次,奖励金额为教师每人10000元,本科生每人5000元和研究生每人6000元,奖励和资助人数根据本基金年度收益情况核定。
第三章 基金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筹集,理事由捐赠单位代表、捐赠个人及武汉轻工大学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理事会在食品学院设立秘书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运转。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等职务,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的章程;
(二)愿意承担本基金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本基金的工作;
(四)向基金捐款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为理事。为便于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向本基金捐款的武汉轻工大学有关单位负责人也可以进入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基金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理事会活动;
(三)对本基金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合法权益;
(三)为本基金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武汉轻工大学选派;人选为武汉轻工大学食品学院党委书记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武汉轻工大学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一般为现场会议,必要时也可以召开电话会议。
第十七条 基金奖励与资助对象的评审由武汉轻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并与社会资源处、学工处、研究生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协同负责单位联合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审查备案。本基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武汉轻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在任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财务管理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该基金为留本基金,奖助资金从基金的年收益中支付。奖励资金超过年收益的,超资部分报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批,从本金中支付,但每年本金支出的额度不超过1.0%;年收益超过奖励资金的,多余资金纳入本金。
第二十条 每年奖励对象及奖励额度确定后,项目的具体实施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接受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每年12月,武汉轻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和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联合组织召开“李庆龙·柯惠玲奖助基金”奖励大会,对奖励与资助对象给予奖励。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李庆龙·柯惠玲奖助基金”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9年10月26日经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