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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李庆龙·柯惠玲奖助基金”章程(修订稿 2024年6月18日)

武汉轻工大学“李庆龙·柯惠玲奖助基金”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为武汉轻工大学“李庆龙柯惠玲奖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隶属于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接受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传承和发扬学校优良传统,服务学校大食品大营养大健康发展战略,奖励食品学科在校师生,资助食品学科发展,助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由武汉轻工大学李庆龙教授发起并设立,李庆龙教授个人无偿出资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原始基金。

第五条 本基金为非留本基金,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持续捐赠,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章  基金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基金宗旨及捐赠者意愿,本基金用途划分为:

(一)奖学奖教金:捐赠资金仅用于奖励武汉轻工大学食品学科科研业绩突出的35岁以下青年教师、在食品学科领域中服务产业发展业绩突出的教师及食品学科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该奖励旨在传承学校优良办学传统,激励青年教师潜心科学研究,勇攀科学高峰;激励教师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社会服务,提高实践水平;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争先创优。

奖学奖教金奖励金额:教师每人10000元,本科生每人5000元和研究生每人6000元。

(二)学科发展资助金:捐赠资金仅用于资助食品学科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该资助旨在为教师、学生开展科学研究、产学研协同育人项目等提供资金支持,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相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购买资产等归属武汉轻工大学。

(三)未限定用途捐赠资金:捐赠资金未明确指定用于上述两类用途,暂用作扩充本基金资金池总量,后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循本基金宗旨的原则下,由本基金理事会统筹使用。

第七条 本基金当年获得的收益作为奖学奖教金使用

第八条 奖学奖教金每年评定发放一次,奖励人数及金额由本基金秘书处根据当年捐赠及收益情况核定,并制定奖励方案。

学科发展资助金使用由本基金秘书处制定资助方案。根据资助方案分配情况,由本基金秘书处制定或督促指导资助对象所在学院制定学科发展资助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每年未使用完的奖学奖教金及学科发展资助金可纳入下一年同类型捐赠资金总额里使用,依次顺延直至用完为止。本基金秘书处需做好各类捐赠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的记录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筹集,理事由捐赠单位代表、捐赠个人及武汉轻工大学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理事会在武汉轻工大学设立秘书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运转,管理本基金资金并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负责单位及负责人由学校和理事会商议提出,由本基金理事会表决同意。

第十一条 本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等职务,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根据需要,可设立名誉理事长、顾问等职务。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的章程;

(二)愿意承担本基金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本基金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捐赠5万元及以上单位的负责人或捐赠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可成为理事。为便于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向本基金捐赠的武汉轻工大学有关单位负责人也可以进入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基金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理事会活动;

(三)对本基金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合法权益;

(三)为本基金筹集资金。

第十四条 本基金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武汉轻工大学或理事单位选派,由本基金理事会表决同意;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本基金年度工作、捐赠及财务状况、奖励评审与资助分配工作、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进行汇报并审议确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一般为现场会议,必要时也可以召开线上会议。

第十九条 本基金奖励、资助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由本基金秘书处牵头负责,并与学校相关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评审委员会。有关结果报本基金理事会同意,并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备案。本基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本基金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可由本基金秘书长或学校相关学科负责人、专家担任。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本基金财务管理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年奖励、资助方案确定后,项目的具体实施由本基金秘书处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的保值增值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基金购买大额存单或银行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等,需经本基金秘书处报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理事会知晓,相关收益用于本基金奖学奖教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的使用接受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本基金秘书处、各相关学院要联合组织召开“李庆龙·柯惠玲奖助基金”奖励大会,对奖励对象给予集中表彰。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武汉轻工大学“李庆龙·柯惠玲奖助基金”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武汉轻工大学“李庆龙·柯惠玲奖助基金”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18日经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生效。